中国钢结构协会“创新人才奖”评选管理规定

中国钢结构协会“创新人才奖”评选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钢结构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创新人才 奖”的评审工作,根据《中国钢结构协会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等 有关文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促进我国钢结构事业发展,激励在钢结构产业发展与 自主创新方面的创新型人才,包括: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工程应用、 设计、施工、运营维护等,特设立“创新人才奖”。 

本规定属于协会制度体系中的第二层级,上级制度为《中 国钢结构协会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适用于总会秘书处和各分支 机构秘书处。 

第四条 本规定主要应对以下可能存在的风险: 协会创新人才管理定位不明确,职责不清晰,有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全国范围内的钢结构行业经济、技术、管理人员等,均 可申请协会“创新人才奖”。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获奖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五年以上钢结构行业(包括钢结构企业、设计院、高校 等科研机构)工作经验,业绩突出者; (二)学风正派,客观公正,治学严谨,良好职业道德,有志为 钢结构事业做出贡献者。 

第七条 获奖者必须具备的专业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可) 

(一)在钢结构设计、制造、施工领域和有关成果推广、应用等 方面取得了创新性成果,工作业绩良好,取得的重要科技成果,经过 实践证明,对钢结构行业科技进步有积极推动作用的主要完成人; 

(二)在钢结构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研究上取得了创新性成果, 具有较好科学价值、达到国内领先或国内先进的主要完成人; 

(三)在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科技管理工作,提出或引进新的现 代化科学管理理论和措施,使所在单位取得显著的效益,在国内处于 先进地位;或在决策、管理上有突出的成就,对钢结构行业科技进步 做出较大贡献,在行业中有良好声誉的科技管理人员; 

(四)从事教育工作,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成绩优秀的教育工 作者。

第四章 评选原则  

第八条 协会创新人才奖每年推荐、评选一次,获奖人数为参评 人总数的 30%左右。 

第九条 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条 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身份,注重参评者的科学技 术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贡献、业绩。评选工作要严格掌握评审条件, 唯才是举、宁缺毋滥。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科技事务部和分支机构秘书处是创新人才 奖奖励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二条 申报协会创新人才奖项的会员单位或社会其他单位, 须向协会科技事务部或各分支机构秘书处进行申报。由协会各分支机 构进行初评,向协会秘书处科技事务部进行推荐;协会科技事务部根 据各分会推荐意见,组织复核。 

第十三条 申请人填写《创新人才奖申报书》,由所在单位人事部 门推荐,并组织编写推荐材料。推荐时要广泛听取本单位同行专家、 科技人员和学术团体的意见。 

第十四条 协会各分支机构应对申报结果进行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将评审结果加盖公章后,报送协会秘书处科技事务部。

第十五条 由创新人才奖评选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终 评,按得票多少推荐最终人选,获奖者得票须在 2/3 以上。得票相 同时,优先考虑非职务参评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候选人。 

第十六条 协会分支机构创新人才奖评审专家组由专家委员会或 各专业分会聘请不少于 7 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技 术发展现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专家组成。 

第十七条 在协会网站上对最终获奖人选进行不少于 10 个工作 日的公示。 

第十八条 对获奖人持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须在规定的争议期 内,以书面形式注明异议的关键论点、论据,并附有关资料提交奖励 办,逾期不予受理。提异议的单位须在材料上加盖本单位的公章,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对于提出异议的个人,须在材料上写清真实姓 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地址等个人资料。 

第十九条 对有异议的获奖人,由协会秘书处科技事务部组织专 家评委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评委会组成 

第二十条 “中国钢结构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委会负责最终审定 创新人才奖获奖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具 体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钢结构协会 2019 年 12 月 3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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