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条例

中国钢结构协会空间结构分会工作条例

2019510日七届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钢结构协会空间结构分会(以下简称本分会),是中国钢结构协会(以下简称总会)批准设立的分支机构,英语译名为:China Association for Spatial Structures, China Steel Construction Society,缩写:CASS是由全国从事空间结构及其构配件的设计、研究、制造与安装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分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分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本分会遵守《中国钢结构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按照《中国钢结构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三条 本分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总会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 本分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分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朝阳区平乐园100号北京工业大学。本分会的网址http://www.cnass.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本分会按照总会《章程》的业务范围开展行业活动。

(一)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行业情况,提出行业发展和技术经济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本行业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并积极组织或参与制订设计、制造和施工中所需要的行业标准,不断提高行业的生产技术水平,促进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

(三)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组织新技术的研究与新产品的开发,促进空间结构的推广应用。

(四)开展技术交流活动,每两年或三年举办一次全国综合性技术交流大会、隔年分别举办网格结构、膜结构以及索结构专业技术研讨会,不定期组织工程现场观摩会。交流空间结构在科研、设计与施工中的科技成果与先进经验,组织企业间的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等交流活动。

(五)推进空间结构事业创新发展,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开展以下工作:

1. 对网格结构、索结构和膜结构方面的会员单位开展技术咨询与培训和经总会批准的生产制造能力等级评定工作,并定期开展复查、复检工作;

2.通过奖励措施,鼓励先进;树立样板工程,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空间结构设计、制作与施工水平;

3.开展行业管理工作,推行有利于质量管理的措施,加强行业自律,大力推行诚信建设;

4.为企业培训专业人员,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促进全行业人员素质的提高。

(六)促进国际间有关空间结构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组织会员单位开展与国际同行的交流与合作,邀请国际同行专家、学者访问和讲学。

七)宣传、普及空间结构知识,推广空间结构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中的应用,举办讲座,组织编写出版物;发挥互联网络作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平台推动行业信息交流沟通。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包括从事空间结构业务或与空间结构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

本分会的会员也是总会的会员,由本分会秘书处登记,向总会备案,由总会颁发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凡拥护总会《章程》和本工作条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分会:

(一)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

(二)在本分会的行业领域内开展业务,愿意为本分会及行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和企业简介等有关证明材料;

(三)经本分会理事会审批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对本分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分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总会《章程》和本工作条例以及分会的各项规定,会员单位应指定一名代表保持与分会的联系;

(二)执行本分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分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分会反映真实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分会委托交办的工作,积极组织本单位的相关人员参加本分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会《章程》和本工作条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参加本分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分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分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核实信息,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向会员公告,并向总会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分会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分会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事宜;

(五)决定分会终止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总会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分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分会理事会组成宜考虑各类会员的比例与代表性,理事数量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数量的1/3,且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为本分会的会员一年以上;

(二)按时缴纳会费;

(三)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

(四)积极参加本分会活动,响应本分会号召,自愿为本分会及行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总会及本分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对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秘书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八)领导本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行规行约和相关管理规定;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多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最多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和其他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2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本分会聘任名誉理事长和高级顾问,名誉理事长和高级顾问可以列席常务理事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在行业中威望高、具有重要影响的企业家、专家、学者担任,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由新一届理事会选举产生,并报总会备案。分会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宜由分会依托单位推荐。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秘书长应为常务理事。

第二十六条 分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代表理事会作工作报告;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七条 分会秘书处为本分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受理事长委托负责本分会日常管理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三)经理事长授权,聘用办事机构工作人员;

     (四)完成理事长委托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八条 根据行业和分会发展需要,本分会每年召开网格结构、膜结构和索结构方面的工作会议,研讨各专业领域的技术问题和行业管理工作,并组织专题性技术交流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分会按照《中国钢结构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中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可根据个别会员单位的实际情况向总会申请减免部分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按照《中国钢结构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中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收费标准为: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5000元/年;理事单位、团体会员单位和高校:3000元/年。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的资产管理纳入总会的资产管理范畴。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本分会资产。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工作人员的薪酬待遇、劳务费用,参照总会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机构的终止与变更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由于某种原因需要终止的,由本分会向理事会提出报告,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做出决议,报送总会。总会秘书处按照协会章程履行分支机构终止相关事宜。

第三十六条 本分会一年内未开展活动,应向理事会说明情况,由理事会讨论是否予以撤销或重组,并报总会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机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活动地域、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总会秘书处提出报告,并经总会审议批准。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条例经20231014日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总会核准之日起生效,分会原工作条例(2019510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停止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归本分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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