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钢结构制造企业网格结构专项资质管理规定

中国钢结构制造企业网格结构专项资质管理规定

2019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行业标准《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JGJ7-2010,网格结构制造业属于金属制品行业大类中金属结构制造业,主要包括网架、网壳以及立体桁架等。

  第二条 中国钢结构协会空间结构分会遵循国家关于加强行业管理精神和国际惯例,维护企业利益和创造公平竞争环境,规范中国网格结构制造企业,扩大与国外同行企业的合作与交流。在征求专家、企业的意见基础上,参照中国钢结构协会《中国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我国网格结构制造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目的是正确引导我国网格结构制造企业的健康发展,使企业在生产规模、技术装备、人员配置、科学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允许承担的工程规模及技术难度等级等方面均有可以借鉴的资质等级标准,可作为工程项目业主选择网格结构制造企业的依据。

  通过资质等级的评定,从总体上提高网格结构制造企业的整体素质,确保工程质量,促进我国网格结构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国资委、住建委及有关工业部门、行业协会(学会)可推荐网格结构制造企业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同时可作为行业准入或工程建设总承包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 网格结构专项资质等级的划分

第五条 网格结构专项资质等级分为网格结构制造特级、网格结构制造一级、网格结构制造二级,相应级别和类别的网格结构制造企业,承担不同范围的网格结构加工制造任务。对螺栓球节点网架(壳)结构、焊接球节点网架(壳)结构和管桁架结构等三类网格结构分别评定资质等级。

网格结构制造特级企业申报类别网格结构项目的生产规模应达到10000/年以上,可承揽任意规模的相应类别网格结构的任务。

网格结构制造一级企业申报类别网格结构项目的生产规模应达到6000/年以上,可承揽任意规模的相应类别的网格结构的任务。

网格结构制造二级企业申报类别网格结构项目的生产规模应达到3000/年以上,可承揽跨度不大于100m且单体面积不大于12000m2的相应类别的网格结构的任务

第六条 获得网格结构专项资质的企业可承接相应网格结构的制造、来料加工和定型生产标准化产品。

第七条 企业的资质等级划分及评定标准由中国钢结构协会空间结构分会组织行业中的企业及有关专家制定,在实施过程中将逐步修订完善。 

第三章 评定办法及颁发资质证书

  第八条 中国钢结构协会空间结构分会组织成立网格结构专项资质评定委员会,其任务是接受网格结构制造企业的申请,对其资质进行审查、现场考评,并提交网格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等级的评定报告。

    第九条 网格结构专项资质等级的评定报告经空间结构分会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报中国钢结构协会批准后,颁发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内发现严重违规、出现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者,经评定委员会讨论提出取消或降低资质等级的建议,经分会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报中国钢结构协会批准。 

  第四章 资质申请、审批及管理

  第十一条 从事网格结构制造三年以上的企业,可根据本规定申请资质等级,经评定并按第九条批准后颁发正式资质证书(五年期)。成立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企业亦可根据规定申请资质等级,经评定并按第九条批准后颁发临时资质证书(三年期)。网格结构制造企业第一次申请的最高资质等级为一级。企业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第十二条 申请资质的企业,需提供下列盖有企业印章的资料复印件两份:

  (一)中国钢结构制造企业网格结构专项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四)质量、环保及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书;

(五)企业占地面积、生产厂房及设备等证明资料(产权证或租赁合同,设备发票);

(六)企业近三年网格结构产量统计报表;

     (七)代表性业绩的合同及图纸等;

     (八)企业中有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和社保证明。

     企业中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和社保证明和企业技术工人执业证书及有关执业资格证书原件,由申报单位保管,以备评定委员会现场考评时查阅。

  第十三条 网格结构专项资质等级每年根据申报情况进行一次或两次评审 。评审结果将在中国钢结构协会空间结构分会网站和《空间结构简讯》上公告。

  第十四条 网格结构制造企业申请资质等级或者晋升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空间结构分会将不接受申请:

  (一)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

  (二)严重违反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四)构件及产品未达到质量标准要求并没有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 《中国钢结构制造业网格结构专项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

第十六条 网格结构制造企业在变更、晋升资质等级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空间结构分会予以注销。网格结构制造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空间结构分会予以注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中国钢结构协会空间结构分会对网格结构专项资质实行年检制度。一般情况按照常规进行年检,特殊的根据需要由分会组织行业有关部门、企业、专家进行联合年检。

  第十八条 网格结构专项资质常规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空间结构分会提交《中国钢结构制造业网格结构专项资质年检表》、《中国钢结构制造业网格结构专项资质证书》副本及其他有关资料,并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分会收到企业年检资料后40日内对企业资质年检做出结论,并记录在《中国钢结构制造业网格结构专项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第十九条 网格结构专项资质年检的内容包括检查企业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网格结构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二十条 企业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资质年检结论为合格。

第二十一条 企业注册资本金、人员和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且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资质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格结构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资质条件中注册资本金、人员和经营规模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80%,或者其他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

     (二)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第二十三条 网格结构专项资质年检不合格企业,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第二十四条 持临时资质证书的网格结构企业连续三年年检合格可换发正式资质等级证书。

  第二十五条 网格结构专项资质升级,由企业在资质年检结束后提出申请,分批集中办理。

  第二十六条 降级或取消资质等级的企业,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整改,经网格结构专项资质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查确认,达到规定的资质标准,且在此期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可以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

  第二十七条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网格结构制造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二十八条 网格结构制造企业遗失《中国钢结构制造企业网格结构专项资质证书》,应及时报告空间结构分会并公开声明作废。

第二十九条 网格结构制造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分会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条 涂改、伪造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国钢结构制造企业网格结构专项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 转让、出借《中国钢结构制造企业网格结构专项资质证书》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改正,由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在行业媒体通告并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钢材、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二)未对钢材、焊接材料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构件、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从事资质管理及评审的工作人员本着公正、公平、严肃、认真的态度开展。在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违反工作纪律者,分会将给予警告直至除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钢结构协会空间结构分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 2019 12  1日起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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