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钢结构协会"技术创新奖"评选管理规定

中国钢结构协会“技术创新奖”评选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以及社会各界对钢 结构领域的科技投入,增强钢结构行业的整体科技水平,奖励在推动 我国钢结构领域科学技术创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充 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创新能力,加快科学技术成果向生产力的转 化,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 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钢结构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技术创新奖的奖励 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奖项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 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属于协会制度体系中的第二层级,上级制度为《中 国钢结构协会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适用于总会秘书处和各分支 机构秘书处。 

第四条 本规定主要应对以下可能存在的风险: 协会技术创新奖定位不明确,职责不清晰,各项管理工作不规范, 有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第五条 协会技术创新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六条 本规定的评选范围包括:钢结构领域科技基础理论研究、 技术开发创新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完成多项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 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主持研制相关技术领域的国际标准、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并发布实施的;在从事钢结构研发或工程应用等工 作中取得应用类科技创新成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已经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和省(直辖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其它部委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含 已获其他社会力量设奖机构科学技术奖项目)的成果; 

(二)同一成果同时推荐本奖项和其它同类奖项; 

(三)成果未经科技成果验收、评价或评审的(会议或函评);  

(四)《技术创新奖申报书》及其附件不全或不按要求填写,超 过推荐截止日期; 

(五)不符合本奖项评选范围和相关条件。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技术创新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凡通过省(部、行业)、自治区、直辖市级、协会专家委员会及 各个专业分会组织的科技成果评价(会议或函评均可),且应用于实 践一年以上的,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报技术创新奖: 

(一)申报的项目具有技术上的创新,其推广应用能增加行业的 技术含量,能解决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对行业发展 产生积极影响,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钢结构行业先进水平; 

(二)研究开发的技术创新技术成果(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新产品、基础理论研究及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先进、经济效益和社 会效益显著的; 

(三)在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技术创新成果过程中,对解决关 键技术、技术难点做出创新性贡献,从而使该项成果顺利实施,并取 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或设备,经过消化、吸收,在国产化 方面有所创新和发展,并已投入批量生产和运营,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和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申报技术创新奖 ,必须按规定填写《技术创新奖申报 书》,并附下列附件: 

(一)科学技术总结报告(包括主要技术思路形成、研发情况的 概述或试验报告);

(二)技术创新成果评价、评审、专利证书(会议或函评均可); 

(三)成果用于生产实践(工程项目竣工)的时间和应用情况的 证明材料;

(四)技术创新成果在应用单位或部门产生的环境、经济、社会 效益证明(其中经济效益证明需有财务公章); 

(五)科技查新报告; 

(六)申报项目需提供不超过 5 分钟的影像资料。 

第十条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相应申报条件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 间内向协会科技事务部申报。 

第十一条 凡申报的工程项目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受到政府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相关单位;或申报的科技创新成果涉 及到知识产权纠纷和争议等不得申报本奖项。 

第四章 奖项设置  

第十二条 协会技术创新奖不分等级,每年评选一次。

第五章 奖项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技术创新奖项的会员单位或社会其他单位,须向 协会秘书处科技事务部和各分支机构秘书处进行申报。 

第十四条 两个或两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由成果主持单位或 第一完成单位与其它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申报。 

第十五条 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对成果完成作出 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完成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十六条 申报技术创新奖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限额 数为: 主要完成单位小于等于 5 个;主要完成人小于等于 10 名。 

第十七条 协会秘书处科技事务部和各分支机构秘书处是技术创 新奖奖励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并对推荐申报的奖 项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分类及组织复核。 

第六章 评审机构  

第十八条 协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组织技术创新奖申报项目评 审,将评审结果加盖公章后,向协会秘书处科技事务部报送。 

第十九条 协会分支机构技术创新奖评审专家组由专家委员会或 各专业分会聘请不少于 7 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技 术发展现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专家组成。 

第二十条 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简称科技奖评委会)负 责最终审定技术创新奖的评审结果。 

第七章 奖项评审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奖励条例》限额授奖的精神,协会技术 创新奖总获奖项目数为终评项目总数的 30% 左右。

第二十二条 协会技术创新奖评审委员会经充分讨论,以无记名 投票方式表决,得票数达到与会评委二分之一(含)以上通过的奖项 视为拟获奖。

第二十三条 参加协会技术创新奖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本 着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评审和行使评审职权。对被评审项目的内 容、评审过程、评审中评审专家个人意见及未公布的评审结果等,负 有保密责任。评审中如有涉及与评审专家本人有关的项目时,实行回 避制度。 

第二十四条 通过审定拟授奖的成果在“中国钢结构协会”网站 (网址: www.cncscs.org )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10 个工 作日,广泛征求各方意见。 

第二十五条 对获奖项目持有异议的获奖单位或个人,须在规定 的争议期内,以书面形式注明异议的关键论点、论据,并附有关资料 提交奖励办,逾期不予受理。提异议的单位须在材料上加盖本单位的 公章,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对于提出异议的个人,须在材料上写 清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地址等个人资料。 

第二十六条 对提出的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奖项,由协会科技事务 部组织专家评委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到候选单位、候选 人及其排序的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解决。

第二十七条 对于推荐材料不完善的项目,可列为缓评项目。缓 评项目由各评审组提出意见,并及时将缓评理由书面通知申报单位。 待材料补充完善后,于次年向协会科技事务部提出复评。

第二十八条 已获协会技术创新奖的工程项目、研究成果,若被 举报或发现存在质量等问题,或成果有剽窃、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 经查实后,协会有权撤销其奖励,在媒体上予以公布,并在三年内对 其相关单位及个人取消奖项申报资格。 

第二十九条 协会技术创新奖由协会颁发给单位和个人荣誉证 书,在“中国钢结构协会”网站、《钢结构》杂志等媒体上公布。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具体 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钢结构协会 2019 年 12 月 3 日印发



你知道你的Internet Explorer是过时了吗?

为了得到我们网站最好的体验效果,我们建议您升级到最新版本的Internet Explorer或选择另一个web浏览器.一个列表最流行的web浏览器在下面可以找到.